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慶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33號,偵查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105 年6 月19日凌晨2 時37分許,在新竹市北區東大路4 段與西濱路交岔路口處,查獲被告蔡慶霖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7公克),該案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2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上開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7公克)係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蔡慶霖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106年1 月23日予以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2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7公克,保管字號:105年度安字第358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1297號卷第72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