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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成宏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23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成宏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民國104年11月24日以保二刑二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235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年3月21日確定,106年3月20日期滿且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105年度保字第17號扣押物品清單),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乃係根基於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是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復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其修法理由並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
揆諸上揭說明,本案自應適用上揭修正後之規定為沒收之依據。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2月26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235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14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至106年3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
而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5年度保字第1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6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供承不諱(見偵卷第50、51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聲請書雖認其屬仿冒「Jumpman Design」圖形商標(註冊號:00000000)之仿冒品而應單獨宣告沒收,然本院調取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觀之,其上並無上開商標,此有該扣案物照片3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是認該扣案物並未使用上開商標,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該扣案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故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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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案物名稱及│105年度保字 │侵害之商標 │備註 │
│號│數量 │第17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編號、│ │ │
│ │ │名稱及數量 │ │ │
│ │ │ │ │ │
├─┼──────┼──────┼──────┼───┤
│1 │仿冒「APPLE │1、仿冒iphon│名稱為「APPL│見偵卷│
│ │Logo」商標手│e商標手機殼 │E Logo」之圖│第17頁│
│ │機殼13個(聲│13個 │形商標(註冊│ │
│ │請書誤載為「│ │號:0000000 │ │
│ │iphone」) │ │) │ │
├─┼──────┼──────┼──────┼───┤
│2 │仿冒「APPLE │2、仿冒iphon│名稱為「APPL│見偵卷│
│ │Logo」商標貼│e商標貼紙26 │E Logo」之圖│第18頁│
│ │紙26個(聲請│個 │形商標(註冊│ │
│ │書誤載為「 │ │號:0000000 │ │
│ │iphone」) │ │) │ │
├─┼──────┼──────┼──────┼───┤
│3 │仿冒「Jumpma│3、仿冒JORDA│名稱為「Jump│見本院│
│ │n Design」商│N商標手機殼 │man Design」│卷第5 │
│ │標手機殼12個│28個 │之圖形商標(│頁 │
│ │(聲請書誤載│ │註冊號:0166│ │
│ │為「JORDAN」│ │5107) │ │
│ │) │ │ │ │
├─┼──────┤ ├──────┼───┤
│4 │載有「JORDAN│ │ │見本院│
│ │」、「23」及│ │ │卷第6 │
│ │公牛圖案之手│ │ │頁 │
│ │機殼16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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