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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鳳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1239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吊帶背心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鳳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7 月11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1239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吊帶背心1 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於105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令發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7 月11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12397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日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吊帶背心1 件(保管字號:105 年度保字第177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65頁),屬侵害商標權人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 份、鑑定證明書2 份等存卷可參(偵卷第40-46 頁),足認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吊帶背心1 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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