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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麗香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麗香為新竹市○○區○○路0 段000號家鄉碳烤店實際負責人,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未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於民國95年1 月25日至同年4 月28日21時3 分期間,在家鄉碳烤店內,擺設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麻將台」、「金歡喜彈珠台」各1 台,供不特定賭客在該處投幣把玩。
嗣於95年4 月28日21時3 許,在上址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被告上開行為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5年度速偵字第840 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已於96年7 月18日死亡,有新竹地檢署聲沒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為憑,又其所涉犯上開罪嫌,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95年5 月2 日以95年度速偵字第84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次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當場供被告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2 紙、新竹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1 紙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足認聲請人所為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凱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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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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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單位及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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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滿貫大亨麻將台IC板 │1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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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金歡喜彈珠台IC板 │1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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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滿貫大亨麻將台內現金│新臺幣35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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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金歡喜彈珠台內現金 │新臺幣5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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