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易,1006,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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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0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式勛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719號、106年度偵字第5135號),本院認應改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何式勛因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與告訴人陳冠霖、謝佳玲達成和解,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民國106 年10月20日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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