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煥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偵字第9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徐佳慧告訴被告高煥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民事和解,業經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