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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蕙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059號、第9065號、第91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戴蕙羽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戴蕙羽明知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竟仍基於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12時15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 段00號之統一超商裝甲門市,將其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長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利用ibon交貨便寄貨服務,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之統一超商民北門市予自稱「高子峰」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告知對方金融卡密碼,而容任他人作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以此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行。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被害人進行詐騙,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轉帳或存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戴蕙羽提供之上開帳戶內,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賢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陳冠霖、王奕璇、郭智涵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張哲瑋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戴蕙羽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蕙羽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40至44頁、第50頁、第53至5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賢修、陳冠霖、王奕璇、郭智涵、張哲瑋,證人即被害人陳建麟、詹宗翰、謝咏霖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059號卷【下稱9059偵卷】第16至25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065號卷【下稱9065偵卷】第12至14頁、第26至26頁反面、第33至34頁、第45至46頁、第54至55頁、第65至66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177號卷【下稱9177偵卷】第6至8頁),復有告訴人徐賢修提供之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9059偵卷第26至35頁)告訴人陳冠霖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存摺影本(9065偵卷第21至22頁)、告訴人王奕璇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9065偵卷第31頁)、告訴人郭智涵提供之通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手機畫面之翻拍照片(9065偵卷第43至43頁反面)、被害人陳建麟提供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9065偵卷第52頁)、被害人詹宗翰提供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9065偵卷第57頁)、被害人謝咏霖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9065偵卷第74至75頁、第81至84頁)、告訴人張哲瑋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9177偵卷第9至13頁)、被告所有之玉山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所有之渣打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所有之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被告所有之台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提出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被告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手機畫面之翻拍照片等(9059偵卷第8至10頁,9065偵卷第85至86頁、第87至88頁、第89至92頁,9177偵卷第29至35頁,9059偵卷第11至14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是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查被告將其上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供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對告訴人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上揭帳戶,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既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而使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再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至刑法固於103 年6 月18日新增公布第339條之4 規定,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該條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然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之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
查本案被告僅對於其帳戶交付他人後,他人可能作為詐騙使用具有不確定之故意,惟對於實行詐欺者之人數是否為3 人以上及實施詐術之方式並無證據證明有所認識,從而,依罪疑惟輕之原則,應認被告僅有容任普通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預見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不相識之代辦貸款人員使用,可能遭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率爾交付,所為擾亂金融交易秩序,助長詐騙財產之犯罪風氣,亦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實有不該,惟其行為之可非難性,仍顯較低於實際從事詐騙之集團份子,併參酌其無任何刑事犯罪之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頁),素行尚稱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高職畢業,擔任作業員、月薪約新臺幣21000 元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因資力不足尚無法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告擔任作業員,月薪21000元,每月償還貸款4213元及房租共支出11000元,生活費5000元,每月僅剩餘5000元可支配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本案被告係因經濟壓力欲申辦貸款,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綜核上開各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上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幫助犯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而言。
其犯罪態樣與實施犯罪之正犯有異,其所處罰者,乃其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而非正犯實施犯罪之行為,因此幫助犯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
本件被告雖將帳戶提供予他人遂行詐欺犯行,惟卷內並無證據可認其因此獲有對價,或分得詐騙集團成員詐騙所得之情形,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有犯罪所得,揆之上開說明,即不予宣告沒收。
至未扣案之存摺及金融卡,因已交付予詐騙集團,又非屬義務沒收之物,亦不予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詐騙集團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金額 │
│ │被害人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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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徐賢修 │於106年7月1日20時40分 │(1)於106 年7 月2 日22時 │
│ │(告訴人)│許,假冒EZ訂網路訂票網│ 38分許,在新竹縣竹北 │
│ │ │站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 市○○○路00 ○0號之 │
│ │ │徐賢修,佯稱徐賢修之前│ 永豐銀行竹北光明分行 │
│ │ │購買電影票3張,但因為 │ ,操作自動櫃員機,轉 │
│ │ │作業疏失、系統故障,變│ 帳2 萬9345元至戴蕙羽 │
│ │ │成設定為3組共30張,其 │ 提供之上開玉山銀行帳 │
│ │ │會聯絡國泰世華銀行做刷│ 戶。 │
│ │ │退的動作云云,嗣另名自│(2)於106 年7 月2 日22時 │
│ │ │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服│ 52分許,在上址永豐銀 │
│ │ │務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 行,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以電話與徐賢修聯絡,佯│ 轉帳2 萬9980元至戴蕙 │
│ │ │稱可以用金融卡作刷退動│ 羽提供之上開玉山銀行 │
│ │ │作云云。 │ 帳戶。 │
│ │ │ │(3)於106 年7 月2 日22時 │
│ │ │ │ 55分許,在上址永豐銀 │
│ │ │ │ 行,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轉帳2 萬9980元至戴蕙 │
│ │ │ │ 羽提供之上開玉山銀行 │
│ │ │ │ 帳戶。 │
│ │ │ │(4)於106 年7 月2 日22時 │
│ │ │ │ 59分許,在上址永豐銀 │
│ │ │ │ 行,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轉帳2 萬9980元至戴蕙 │
│ │ │ │ 羽提供之上開玉山銀行 │
│ │ │ │ 帳戶。 │
│ │ │ │(5)於106 年7 月2 日23時2│
│ │ │ │ 分許,在上址永豐銀行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轉 │
│ │ │ │ 帳3 萬元至戴蕙羽提供 │
│ │ │ │ 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 │(6)於106 年7 月3 日0 時7│
│ │ │ │ 分許,在新竹縣鄉信義 │
│ │ │ │ 街之住處,網路銀行ATM│
│ │ │ │ ,轉帳2萬4355元(起訴│
│ │ │ │ 書誤載為2 萬4345元, │
│ │ │ │ 應予更正)至戴蕙羽提 │
│ │ │ │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 │(7)於106 年7 月3 日09分 │
│ │ │ │ 許,在上址住處,操作 │
│ │ │ │ 網路銀行ATM ,轉帳2 │
│ │ │ │ 萬6038元至戴蕙羽提供 │
│ │ │ │ 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2 │陳冠霖 │於106年7月2日17時13分 │於同日18時34分許,在新北│
│ │(告訴人)│許,假冒EZ訂網站客服人│市○○區○○路000 號之新│
│ │ │員,撥打電話予陳冠霖,│莊新泰路郵局,操作自動櫃│
│ │ │佯稱陳冠霖曾在該網站訂│員機,轉帳4123元至戴蕙羽│
│ │ │購電影票,因為網站出現│提供之上開台中銀行帳戶。│
│ │ │亂碼,設定成訂購20次,│ │
│ │ │稍後會有花旗銀行客服來│ │
│ │ │電聯繫云云,嗣於同日17│ │
│ │ │時31分許,另名自稱花旗│ │
│ │ │銀行客服之詐騙集團成員│ │
│ │ │,以電話與陳冠霖聯絡,│ │
│ │ │佯稱要操作ATM解鎖個資 │ │
│ │ │程序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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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奕璇 │於106年7月2日20時37分 │於同日21時40分許,在桃園│
│ │(告訴人)│許,假冒EZ訂網站店家,│機場內,操作該處附設之聯│
│ │ │撥打電話予王奕璇,佯稱│邦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2 │
│ │ │王奕璇之前購買電影票時│萬9987元至戴蕙羽提供之上│
│ │ │,因為該公司系統錯誤,│開郵局帳戶。 │
│ │ │設定成訂購30張電影票,│ │
│ │ │稍後會有銀行人員來電聯│ │
│ │ │繫云云,嗣另名自稱元大│ │
│ │ │銀行客服之詐騙集團成員│ │
│ │ │,以電話與王奕璇聯絡,│ │
│ │ │佯稱要王奕璇到就近ATM │ │
│ │ │解除設定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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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郭智涵 │於106年7月2日21時許, │於同日23時4 分許,在臺北│
│ │(告訴人)│假冒康福旅行社人員,撥│市大安區四維路之住處,操│
│ │ │打電話予郭智涵,佯稱郭│作網路銀行ATM ,轉帳2 萬│
│ │ │智涵之前有一筆墾丁消費│9989元至戴蕙羽提供之上開│
│ │ │紀錄,因內部會計程序錯│渣打銀行帳戶。 │
│ │ │誤,其會與發卡銀行客服│ │
│ │ │確認該筆訂單云云,嗣另│ │
│ │ │名自稱中信銀信用卡客服│ │
│ │ │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
│ │ │與郭智涵聯絡,佯稱郭智│ │
│ │ │涵個人資料已經外洩,需│ │
│ │ │要操作ATM才能關閉個資 │ │
│ │ │外洩的問題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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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建麟 │於106年7月2日某時許, │(1)於同日22時17分許,在 │
│ │(被害人)│假冒EZ訂網站客服人員,│ 臺中市梧棲區四維路2 │
│ │ │撥打電話予陳建麟,佯稱│ 號之臺灣銀行臺中港分 │
│ │ │陳建麟之前購買電影票時│ 行,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設定30期扣款,要到ATM │ 轉帳2 萬987 元至戴蕙 │
│ │ │做解除動作云云。 │ 羽提供之上開郵局帳戶 │
│ │ │ │ 。 │
│ │ │ │(2)於同日22時20分許,在 │
│ │ │ │ 上址臺灣銀行,操作自 │
│ │ │ │ 動櫃員機,轉帳2511元 │
│ │ │ │ 至戴蕙羽提供之上開郵 │
│ │ │ │ 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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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詹宗翰 │於106年7月2日17時20分 │(1)於同日18時27分許,在 │
│ │(被害人)│許,假冒EZ訂網站客服,│ 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3 │
│ │ │撥打電話予詹宗翰,佯稱│ 段145 號之第一銀行內 │
│ │ │詹宗翰之前訂購2張電影 │ 湖分行,操作自動櫃員 │
│ │ │票,因系統問題,導致詹│ 機,轉帳2 萬9987元至 │
│ │ │宗翰信用卡多刷20張電影│ 戴蕙羽提供之上開台中 │
│ │ │票,稍後會有發卡銀行客│ 銀行帳戶。 │
│ │ │服來電聯繫云云,嗣於同│(2)於同日18時41分許,在 │
│ │ │日17時32分許,另名自稱│ 臺北市內湖區某間全家 │
│ │ │第一銀行信用卡資訊處客│ 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 │
│ │ │服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 員機,將現金2 萬7985 │
│ │ │話與詹宗翰聯絡,佯稱詹│ 元存款至戴蕙羽提供之 │
│ │ │宗翰必須到ATM操作申請 │ 上開台中銀行帳戶。 │
│ │ │退款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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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謝咏霖 │於106年7月2日21時35分 │(1)於同日22時54分許,在 │
│ │(被害人)│許,假冒EZ訂APP客服人 │ 臺中市西屯區大隆路60 │
│ │ │員,撥打電話予謝咏霖佯│ 號之臺中大隆路郵局, │
│ │ │稱因工作人員操作有誤,│ 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導致謝咏霖信用卡重複扣│ 2 萬6123元至戴蕙羽提 │
│ │ │款云云,嗣於同日21時51│ 供之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
│ │ │分許起至23時28分許,另│ 。 │
│ │ │名自稱華南銀行林專員及│(2)於同日23時40分許,在 │
│ │ │主任之詐騙集團成員,以│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 │
│ │ │電話與謝咏霖聯絡,佯稱│ 段91號之台新國際商業 │
│ │ │要謝咏霖至ATM操作以解 │ 銀行市府分行,操作自 │
│ │ │除扣款云云。 │ 動櫃員機,將現金2萬 │
│ │ │ │ 9985元存款至戴蕙羽提 │
│ │ │ │ 供之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
│ │ │ │ 。 │
│ │ │ │(3)於同日23時45分許,在 │
│ │ │ │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 │
│ │ │ │ 段93號之中國信託銀行 │
│ │ │ │ 市政分行,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將現金1 萬3985 │
│ │ │ │ 元存款至戴蕙羽提供之 │
│ │ │ │ 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
│ │ │ │(4)於同日23時48分許,在 │
│ │ │ │ 上址中國信託銀行,操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將現金1│
│ │ │ │ 萬5985元存款至戴蕙羽 │
│ │ │ │ 提供之上開渣打銀行帳 │
│ │ │ │ 戶。 │
│ │ │ │(5)於翌(3 )日0 時1 分 │
│ │ │ │ 許,在上址台新國際商 │
│ │ │ │ 業銀行,操作自動櫃員 │
│ │ │ │ 機,將現金2 萬9985元 │
│ │ │ │ 存款至戴蕙羽提供之上 │
│ │ │ │ 開玉山銀行帳戶。 │
│ │ │ │(6)於翌(3 )日0 時4 分 │
│ │ │ │ 許,在上址中國信託銀 │
│ │ │ │ 行,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將現金4985元存款至戴 │
│ │ │ │ 蕙羽提供之上開渣打銀 │
│ │ │ │ 行帳戶。 │
│ │ │ │(7)於翌(3 )日0 時9 分 │
│ │ │ │ 許,在上址中國信託銀 │
│ │ │ │ 行,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將現金2 萬9987元存款 │
│ │ │ │ 至戴蕙羽提供之上開渣 │
│ │ │ │ 打銀行帳戶。 │
│ │ │ │(8)於翌(3 )日0 時17 分│
│ │ │ │ 許,在上址中國信託銀 │
│ │ │ │ 行,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將現金4985元存款至戴 │
│ │ │ │ 蕙羽提供之上開渣打銀 │
│ │ │ │ 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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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張哲瑋 │於106年6月29日16時45分│於106 年7 月3 日0 時31分│
│ │(告訴人)│許,假冒星光成人購物網│許,在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
│ │ │店家,撥打電話予張哲瑋│623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基隆│
│ │ │,佯稱張哲瑋之前購物,│新祥豐店,將現金9985元存│
│ │ │因超商店員疏失導致帳戶│款至戴蕙羽提供之上開渣打│
│ │ │會重複扣款,其會協助取│銀行帳戶。 │
│ │ │消設定,並通知國泰世華│ │
│ │ │銀行協助處理云云,嗣另│ │
│ │ │名自稱國泰世華銀行行員│ │
│ │ │,以電話與張哲瑋聯絡,│ │
│ │ │佯稱要協助張哲瑋解除設│ │
│ │ │定,要張哲瑋到附近ATM │ │
│ │ │依指示操作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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