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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進
黃兆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
鄭玉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053 號、第100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李建進前與告訴人徐德馨因故而生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下午6 時32分許,前往告訴人位在新竹縣○○市○○街00號住處外,持紅色噴漆對上址外牆噴塗「欠錢還錢」、「義民廟董事長徐德馨」等字句,致該牆面遭污損而失去原有美觀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之財產及名譽(毀損部分另案起訴,妨害名譽部分併案審理)。
同時被告李建進未經告訴人之許可,爬過大門進入告訴人上揭住處之庭院內按電鈴,以此方式無故侵入告訴人之住處。
又被告李建進於翌日(同年月10日)與數名不詳人士在新竹縣義民廟會議室之公開場所吊掛布條,布條上書寫「徐德馨騙很大,假增資真詐財」、「徐德馨沒良心,積欠員工薪資」、「義民爺蒙羞,徐德馨下台謝罪」「義民廟董事長任期逾期,拒不改選」等字,足生損害告訴人之名譽。
㈡被告黃兆主因故與告訴人有糾紛,竟自105 年8 月20日至同年月22日,及同年9 月22日共4 日,承租車號0000-00 號車輛並僱用駕駛,行駛在新竹縣義民廟附近及停車場,並在該車上吊掛布條,布條上書寫「徐德馨騙很大,「假增資真詐財」、「徐德馨沒良心,積欠員工薪資」、「義民爺蒙羞,徐德馨下台謝罪」、「義民廟董事長任期逾期,拒不改選」等文字,足生損害告訴人之名譽。
因認被告李建進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被告黃兆主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李建進、黃兆主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李建進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被告黃兆主係犯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等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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