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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和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和娣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和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 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所營址設新竹市○○路000 號之新竹西大分公司門市內,徒手竊取陳列於賣場開放架上如附表所示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1,375 元之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在隨身背包及手提包內,藉以遮掩逃避結帳,嗣於同日下午2 時9 分許,僅將置於店家手提籃內之商品結帳,而上開藏於隨身包包及手提包內之商品均未結帳,遂逕自步出該店,旋即遭該門市店長彭冬蘭當場查獲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商品。
二、案經全聯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所犯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附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彭冬蘭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相符(偵查卷第11至12頁、第53頁),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5 年10月22日之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6 張附卷可稽(偵查卷第17至21頁、第24頁、第28至30頁)。
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和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詎其仍不知悔改,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猶為貪圖一己之私,再為本案犯行,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及其行竊之手段尚稱平和、犯後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終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並患有巴金森氏症,有診斷證明書在卷足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 沒收
(一)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條條文;
增訂第38條之1;
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新修正刑法第2第2項之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本件裁判時上開法律既已生效施行,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業經發還告訴代理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附卷足憑(偵查卷第24頁),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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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價格 │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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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蒜 │ 盒 │ 1 │ 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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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文蛤(特大)真空包 │ 包 │ 2 │ 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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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豬小排(91元) │ 盒 │ 2 │ 1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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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豬小排(86元) │ 盒 │ 1 │ 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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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南方澳吻仔魚 │ 盒 │ 1 │ 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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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鮭魚日切 │ 盒 │ 1 │ 1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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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金雞腿排肉切片 │ 盒 │ 1 │ 1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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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鯛魚排(78元) │ 盒 │ 2 │ 1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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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洋菇 │ 盒 │ 1 │ 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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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特濃起司塔(35元) │ 個 │ 4 │ 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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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抹茶紅豆捲蛋糕(39元)│ 個 │ 2 │ 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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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萬家香壺底油 │ 瓶 │ 1 │ 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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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伯朗咖啡(20元) │ 罐 │ 2 │ 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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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 │ 1,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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