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易,297,2017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牧辰
徐旻駿
簡宏育
田幃丞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偵字第9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古凱中告訴被告孫牧辰、徐旻駿、簡育宏、田幃丞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古凱中撤回其對被告孫牧辰、徐旻駿、簡育宏、田幃丞之刑事告訴,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