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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全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06 年6 月9 日上午10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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