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易,89,2017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俊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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