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易,908,2018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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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奎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奎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陳秋樺」印章壹顆、合約書上偽造之「陳秋樺」印文、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按【附件】所示之條件履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案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部分,漏未記載「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部分,更正為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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