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易字第3號
被 告 陳躍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公訴意旨欄位第二十行所記載之「洪大俠公司」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彿關於公訴意旨欄位第二十行所記載之「洪大俠公司」應予更正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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