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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RFX Holding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ke Neshat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黃鈺如律師
被 告 彭劉德
黃鳳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3 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彭劉德、黃鳳如被訴背信等罪,業經本院以 105年度智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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