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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 年度竹交簡字第177 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煥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煥坤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6 行應補充為「、、、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上路、、」;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一)被告曾煥坤警詢及偵察中自白(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曾煥坤】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MWX-792 】各1 份(四)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煥坤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105 年2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於本案前有前述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普通,竟復於飲用酒類後,無照貿然騎乘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幸未肇事無人傷亡,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中經濟狀況小康,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18號
被 告 曾煥坤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煥坤前有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第2次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 105年2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06年1月22日15時許,在新竹市經國路與民主路口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5時46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街00號前時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煥坤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蘇 恒 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 依 萍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案由摘要]
_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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