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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傅椿龍
被 告 邱羽靖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竹交簡字第36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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