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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竹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朱厚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 日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0600195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厚祥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富士牌強力膠壹支,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朱厚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 年8 月31日上午10時50分許。
㈡地點:新竹市○○路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朱厚祥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
㈢現場蒐證照片1 張。
㈣扣案之富士牌強力膠1 支。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 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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