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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瓊誼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瓊誼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黃瓊誼於民國 106年11月7日凌晨2時20分許,酒後但未達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狀態,前往黃獻慶位於新竹市○區○○路 000號住處門外踹門,見黃獻慶之子黃鉦淵以手機錄影蒐證,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址門前街道公然向黃鉦淵辱罵:「幹你娘、操你媽」之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言詞辱罵黃鉦淵,致使黃鉦淵之名譽受有損害。
經黃鉦淵當場報警,為警到場處理,並測得黃瓊誼酒精濃度為0.78mg/L,始悉上情。
案經黃鉦淵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黃瓊誼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偵卷第 9頁、第33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鉦淵、證人黃獻慶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10頁至第12頁)。
㈢、現場錄影光碟及譯文、勘驗筆錄各1份、翻拍照片6張(偵卷第16頁至第24頁、第39頁、外放證物袋)。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黃鉦淵數次,係屬對相同對象實施犯罪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接性及連貫性,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個別強行區分,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屬接續犯。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之親友間,因財產繼承問題關係非佳,然於夜半時分,酒後藉口探望母親而踹門滋擾告訴人及附近鄰居,又口出惡言,以上開不堪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所為實可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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