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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麒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麒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胡佳雯」署押貳拾枚,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曾麒寰與胡佳雯前係夫妻關係(於民國104年5月19日結婚,於105年3月2日離婚),曾麒寰於104年9月初某日為辦理結婚補助申請而向胡佳雯借得其身分證、健保卡後,因需錢孔急而欲辦門號換現金,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4年9月12日,由不知情之任職於宇博數位通信行之林威儒(所涉偽造文書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陪同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位於新竹市○○路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新竹市○○路000號)之西門服務中心,持上開胡佳雯之證件及胡佳雯放置於家中之印章,明知未經胡佳雯同意,竟於附表一所示文件及欄位上盜用前揭印章蓋印「胡佳雯」印文,以表示胡佳雯委託曾麒寰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之意,並將上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中華電信公司承辦人員以行使之,致承辦人員誤以為胡佳雯同意申請而陷於錯誤,並交付上開門號之SIM卡3張予曾麒寰,足生損害於胡佳雯及中華電信公司對其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旋於同日某時在位於新竹市○○路00號之吉野家2樓,於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文件及欄位上偽造「胡佳雯」之簽名,分別表示胡佳雯同意委任林威儒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攜碼換購手機專案之意,以及胡佳雯同意將證件託管予宇博數位通信行,以便申辦上開攜碼換購手機專案,且授權曾麒寰將攜碼後取得之SIM卡交予林威儒保管之意,復將上開文件連同胡佳雯之證件交與林威儒以行使之,再由林威儒於104年9月14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之遠傳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門市,將上開文件及證件交予不知情之門市服務人員辦理攜碼換購手機專案以行使之,致林威儒與遠傳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均陷於錯誤,而由遠傳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核發上開門號SIM卡共3張(已由胡佳雯領回)及手機3支予林威儒,林威儒嗣將手機出賣,並支付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佣金予曾麒寰,而足生損害於胡佳雯、林威儒及遠傳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宇博數位通信行對其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後因胡佳雯於104年10月間接獲上開門號之繳費通知單,詢問曾麒寰後,曾麒寰始坦承有冒辦上開門號之情事而查悉上情。
案經胡佳雯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曾麒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105年度偵字第3539號卷【下稱偵卷】第5至8、96至101頁)㈡證人即告訴人胡佳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15至18、83至85、107至108、171至173頁)。
㈢證人林威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9至14、83至85、96至101頁)。
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第三代通信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見偵卷第123至126、128至131、133至136頁)。
㈤遠傳電信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限制型有錢卡-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預繳12000、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臺灣大哥大電信公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見偵卷第32、33、35至37、39、42、43、46、54、187至190、192頁)。
㈥手機/SIM卡換購協議書、3C產品轉讓/出售/購買證明書、宇博數位通信證件託管同意書(見偵卷第70至72頁)。
㈦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21至25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盜用「胡佳雯」印章及偽造「胡佳雯」署名,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林威儒將附表二所示文件交予遠傳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行使,為間接正犯。
被告多次在附表一、二、三所示文件上盜蓋「胡佳雯」印文及偽造其署名,並進而行使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申辦門號以換取現金之犯罪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反覆實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以一罪論。
又被告所犯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係屬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至公訴意旨認附表一所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之客戶名稱旁之「胡佳雯」印文,以及遠傳電信公司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之「姓名」欄(見偵卷第32頁、第38頁)、附表三所示文件之「本人」欄,所書寫關於「胡佳雯」文字部分亦屬偽造,惟此部分僅用以識別申請人為何人,以便於查對資料所用,並非表示申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之意,尚不生偽造署名或盜蓋印文之問題,自不予沒收,是公訴意旨就此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持告訴人之證件,以告訴人之名義偽造私文書向電信公司詐辦行動電話門號以獲取現金,顯見其未能尊重他人之權益,法治觀念薄弱,惟念其未曾受過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且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並兼衡其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尚未與告訴人和解取得諒解,暨被告自述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且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刑法第219條為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之特別規定,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又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案如附表一所示欄位上之「胡佳雯」印文,係被告盜用胡佳雯真章所蓋,依據前揭說明,無從諭知沒收,先予敘明。
至被告於如附表二、三所示欄位所偽造之「胡佳雯」署名共20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
至附表二、三所示偽造之「胡佳雯」署名所附著之私文書,已因行使,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亦予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上開偽造文書犯行所得未扣案之1萬5千元,自屬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被告因上開犯罪所取得中華電信公司所核發之SIM卡3張部分,該等SIM卡於林威儒代為辦理攜碼至遠傳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後應已斷訊停用,客觀財產價值均屬低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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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申辦門號│偽造之文件 │偽造之印文 │頁數(105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3539號卷)│
├──┼────┼─────────┼────────┼─────┤
│ 1 │00000000│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客戶簽章欄「胡佳│第133、135│
│ │03 │司行動電話/第三代 │雯」印文1枚,委 │頁 │
│ │ │通信業務(租用/異 │託人簽章欄「胡佳│ │
│ │ │動)申請書 │雯」印文2枚。 │ │
│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立契約書人欄「胡│第134頁 │
│ │ │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佳雯」印文1枚。 │ │
│ │ │告知條款 │ │ │
│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立契約書人欄「胡│第136頁 │
│ │ │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佳雯」印文1枚。 │ │
│ │ │契約 │ │ │
├──┼────┼─────────┼────────┼─────┤
│ 2 │00000000│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客戶簽章欄「胡佳│第128、129│
│ │67 │司行動電話/第三代 │雯」印文1枚,委 │頁 │
│ │ │通信業務(租用/異 │託人簽章欄「胡佳│ │
│ │ │動)申請書 │雯」印文1枚。 │ │
│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立契約書人欄「胡│第131頁 │
│ │ │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佳雯」印文1枚。 │ │
│ │ │告知條款 │ │ │
│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立契約書人欄「胡│第130頁 │
│ │ │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佳雯」印文1枚。 │ │
│ │ │契約 │ │ │
├──┼────┼─────────┼────────┼─────┤
│ 3 │00000000│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客戶簽章欄「胡佳│第123至125│
│ │96 │司行動電話/第三代 │雯」印文1枚,委 │頁 │
│ │ │通信業務(租用/異 │託人簽章欄「胡佳│ │
│ │ │動)申請書 │雯」印文1枚。 │ │
│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立契約書人欄「胡│第126頁 │
│ │ │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佳雯」印文1枚。 │ │
│ │ │告知條款 │ │ │
│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立契約書人欄「胡│第124頁 │
│ │ │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佳雯」印文2枚。 │ │
│ │ │契約 │ │ │
└──┴────┴─────────┴────────┴─────┘
附表二
┌──┬────┬─────────┬────────┬─────┐
│編號│攜碼門號│偽造之文件 │偽造之署名 │頁數(105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3539號卷)│
├──┼────┼─────────┼────────┼─────┤
│ 1 │00000000│限制型有錢卡-限 │申請者簽名欄「胡│第33頁 │
│ │03 │NP4G新絕配1399限30│佳雯」簽名2枚。 │ │
│ │ │手機案-預繳12000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立書人欄「胡佳雯│第35頁 │
│ │ │辦委託書 │」簽名1枚。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申請客戶欄「胡佳│第36頁 │
│ │ │務申請書 │雯」簽名1枚。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申請人欄「胡佳雯│第37頁 │
│ │ │ │」簽名1枚。 │ │
├──┼────┼─────────┼────────┼─────┤
│ 2 │00000000│限制型有錢卡-限 │申請者簽名欄「胡│第39頁 │
│ │67 │NP4G新絕配1399限30│佳雯」簽名2枚。 │ │
│ │ │手機案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立書人欄「胡佳雯│第42頁 │
│ │ │辦委託書 │」簽名1枚。 │ │
│ │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申請客戶欄「胡佳│第43頁 │
│ │ │務申請書 │雯」簽名1枚。 │ │
│ │ ├─────────┼────────┼─────┤
│ │ │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申請人欄「胡佳雯│第46頁 │
│ │ │ │」簽名1枚。 │ │
├──┼────┼─────────┼────────┼─────┤
│ 3 │00000000│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欄「胡│第187至190│
│ │96 │/第三代行動通信/行│佳雯」簽名2枚, │頁 │
│ │ │動寬頻業務申請書 │本人簽章欄「胡佳│ │
│ │ │ │雯」簽名2枚,立 │ │
│ │ │ │書同意人簽章欄「│ │
│ │ │ │胡佳雯」簽名1枚 │ │
│ │ │ │。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胡│第192頁 │
│ │ │ │佳雯」簽名1枚。 │ │
│ │ ├─────────┼────────┼─────┤
│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立委託書人欄「胡│第54頁 │
│ │ │(自然人專用) │佳雯」簽名1枚。 │ │
└──┴────┴─────────┴────────┴─────┘
附表三
┌──┬─────────┬────────┬──────┐
│編號│偽造之文件 │偽造之署名 │頁數(105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3539號卷) │
├──┼─────────┼────────┼──────┤
│ 1 │手機/SIM卡換購協議│客戶姓名欄「胡佳│第70頁 │
│ │書 │雯」簽名1枚。 │ │
├──┼─────────┼────────┼──────┤
│ 2 │3C產品轉讓/出售/購│出售所有人欄「胡│第71頁 │
│ │買證明書 │佳雯」簽名1枚。 │ │
├──┼─────────┼────────┼──────┤
│ 3 │宇博數位通信證件託│簽名欄「胡佳雯」│第72頁 │
│ │管同意書 │簽名1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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