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竹簡附民,25,2017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張東芳
被 告 張博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博程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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