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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賴欣慧
被 告 高家仁
HOANG THI HONG(黃氏紅即黃毓晴)
上列被告高家仁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515 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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