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竹簡附民,80,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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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王文志
被 告 陳朱麗卿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788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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