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1128,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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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28號
第11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貞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106 年度訴字第549 號)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貞炘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等語。

二、經查,被告劉貞炘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加重竊盜之犯行,惟否認加重強盜之犯行,然有共犯二人之供述、被害人指述及卷內書證、物證在卷可稽,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此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無固定工作,且無固定之住居所,有逃亡之虞,又就所涉加重強盜部分之情節其供述與同案被告之供述及被害人之證述有顯著之不同,顯然有串證及滅證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6 年8 月1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惟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後於105 年9 月9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經撤銷假釋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執行剩餘殘刑1 年6月26日,經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已於106 年10月19日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等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執更公字第1128號執行指揮書、聲請人即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 份在卷可佐。

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是聲請人已非本院審判中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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