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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運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運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運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運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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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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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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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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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105年11月12日 │ 10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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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 │新竹地檢 │
│關年度案號 │105年度偵字第26061號 │106年度偵字第20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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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 案號 │10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59號│ 106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6年3月30日 │ 106年5月26日 │
├─┼────┼────────────┼────────────┤
│確│ 法院 │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 案號 │10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59號│ 106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 │
│決├────┼────────────┼────────────┤
│ │判 決│ 106年5月2日 │ 106年5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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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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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執字第8208 │新竹地檢106年執字第3803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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