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1277,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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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鍾仁浩
被 告 鄭薰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典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仁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鍾仁浩因被告鄭薰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50015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鄭薰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鍾仁浩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

復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亦拘提未果;

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遂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9月19日以106 年竹檢貴執典緝字第1560號發佈通緝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06 年7 月27日竹檢貴執典106 執2874字第022933號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9 月4 日苗檢鈴乙106 執助357 字第1069907153號函、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憑。

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 份附卷可按。

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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