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慶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慶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慶燦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慶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公共危險 │ 公共危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 元折算1 日。│
├─────┼─────────┼─────────┤
│犯罪日期 │於106 年3 月12日中│於105 年9 月6 日13│
│ │午12時30分許 │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6 年度速偵字│察署106 年度撤緩偵│
│及案號 │第556 號 │字第96 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6 年度竹北交簡字│106 年度竹北交簡字│
│ 事 │ │第248號 │第378號 │
│ 實 ├──┼─────────┼─────────┤
│ 審 │判決│106年5月3日 │106年6月16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6 年度竹北交簡字│106 年度竹北交簡字│
│ 判 │ │第248號 │第378號 │
│ 決 ├──┼─────────┼─────────┤
│ │確定│106年7月11日 │106年7月14日 │
│ │日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