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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運錦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運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運錦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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