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海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海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海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