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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余聲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3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人即被告余聲煥(下稱被告)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 日起裁定予以羈押,並於107 年2 月3日起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東簡字第1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簡字第712號、106 年度竹東簡字第221 號判決、107 年度竹簡字第4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5 月確定,而上開本院105 年度竹東簡字第164 號、105 年度竹簡字第712 號判決所宣告之各刑,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206號裁定應執行有徒刑1 年確定,嗣上開各確定判決或裁定所宣告之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執更典字第1316號、107 年度執典字第518 號、第1242號令被告自107 年3 月22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足憑,是被告現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
從而,被告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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