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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先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先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劉先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雖附表編號3 至15、18及23與附表編號1 至2 、16至17、19至22所示之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3 至15、18及23與附表編號1 至2 、16至17、19至22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
然受刑人於105 年12月19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份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德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先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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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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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4年1月5日凌晨3時│104年1月7日晚間6時│103年12月17日某時 │
│ │許 │許 │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
│及案號 │1015號 │1015號 │第244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9│104年度審易字第179│104年度審易字第384│
│ 事 │ │號 │號 │號 │
│ 實 ├──┼─────────┼─────────┼─────────┤
│ 審 │判決│104年5月8日 │104年5月8日 │104年7月1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79│104年度審易字第179│104年度審易字第384│
│ 判 │ │號 │號 │號 │
│ 決 ├──┼─────────┼─────────┼─────────┤
│ │確定│104年6月8日 │104年6月8日 │104年7月17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4年1月4日22時許 │104年1月17日22時許│103年4月11日某時許│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 │第244號等 │第244號等 │1852 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4│104年度審易字第384│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
│ 事 │ │號 │號 │102號 │
│ 實 ├──┼─────────┼─────────┼─────────┤
│ 審 │判決│104年7月17日 │104年7月17日 │105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4│104年度審易字第384│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
│ 判 │ │號 │號 │102號 │
│ 決 ├──┼─────────┼─────────┼─────────┤
│ │確定│104年7月17日 │104年7月17日 │105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3 年11月5 日8 時│103 年12月27日晚間│103 年12月19日上午│
│ │許 │7時許 │9時30分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 │1852 號等 │1852 號等 │1852 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
│ 事 │ │102號 │102號 │102號 │
│ 實 ├──┼─────────┼─────────┼─────────┤
│ 審 │判決│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
│ 判 │ │102號 │102號 │102號 │
│ 決 ├──┼─────────┼─────────┼─────────┤
│ │確定│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3 年12月21日上午│104 年1 月3 日上午│104 年1 月7 日下午│
│ │10時許 │11時許 │4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 │1852 號等 │1852 號等 │1852 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
│ 事 │ │102號 │102號 │102號 │
│ 實 ├──┼─────────┼─────────┼─────────┤
│ 審 │判決│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
│ 判 │ │102號 │102號 │102號 │
│ 決 ├──┼─────────┼─────────┼─────────┤
│ │確定│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 竊盜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4 年1 月15日上午│103 年4 月11日下午│103 年4 月12日上午│
│ │5 時許 │3 時許 │8 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 │1852 號等 │1852 號等 │1852 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
│ 事 │ │102號 │102號 │102號 │
│ 實 ├──┼─────────┼─────────┼─────────┤
│ 審 │判決│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
│ 判 │ │102號 │102號 │102號 │
│ 決 ├──┼─────────┼─────────┼─────────┤
│ │確定│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 加重竊盜 │ 肇事逃逸 │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103 年12月19日上午│104 年1 月18日下午│104 年1 月16日1 時│
│ │4時至5時 許 │6時 許 │14分至2 時15分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 │1852號等 │1852號等 │2797 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事 │ │102 號 │102 號 │1017 號 │
│ 實 ├──┼─────────┼─────────┼─────────┤
│ 審 │判決│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105年2月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判 │ │102 號 │102 號 │1017 號 │
│ 決 ├──┼─────────┼─────────┼─────────┤
│ │確定│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 │105年2月5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103 年12月19日至20│103 年11月12日前某│103 年12月27日前某│
│ │日上午10時許 │日晚間某時許 │日晚間某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
│及案號 │2018號等 │2018號等 │2018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54號│105 年度易字第54號│105 年度易字第54號│
│ 事 │ │ │ │ │
│ 實 ├──┼─────────┼─────────┼─────────┤
│ 審 │判決│105年9月30日 │105年9月30日 │105年9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54號│105 年度易字第54號│105 年度易字第54號│
│ 判 │ │ │ │ │
│ 決 ├──┼─────────┼─────────┼─────────┤
│ │確定│105年10月24日 │105年10月24日 │105年10月24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22 │ 23 │
├─────┼─────────┼─────────┤
│罪 名│ 加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104 年1 月7 日前某│103 年11月12日23時│
│ │日晚間某時許 │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
│及案號 │2018號等 │第953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54號│105 年度竹簡字第 │
│ 事 │ │ │207 號 │
│ 實 ├──┼─────────┼─────────┤
│ 審 │判決│105年9月30日 │105年9月8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54號│105 年度竹簡字第 │
│ 判 │ │ │207 號 │
│ 決 ├──┼─────────┼─────────┤
│ │確定│105年10月24日 │105年10月3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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