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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陳正志因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0年8月6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1月11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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