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435,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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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5號
聲 請人即
被 告 徐清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29號、第3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希望能交保,在外多賺錢,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坦承犯行,並有相關人證、書證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經傳喚後未到案,經本院派警拘提到案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本案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其所犯竊盜之犯行,均經被告認罪,並由本院於106年5月10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在案,現待送執行,為確保將來執行之順利,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事由,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而有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難認羈押原因已消滅。

據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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