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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7號
106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夏克威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夏克威就犯行均已坦承不諱,痛悔不已,並協同警方尋至收購木材之上游,因而破獲歸案,足知被告犯後態度甚佳。
如被告交保後再犯,願接受司法從重量刑,且配合每星期至貴院所指定之警政機關、派出所報到。
被告家中尚有高齡七旬老父和1 幼子,及遠在大陸未過門之妻與未出世之稚女,被告因一時財迷,以致身罹重典,陷於囹圄,枉送天倫,被告在所夜深人靜之際,每每想起不禁悲從中來,泣涕不能自己,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使被告能返家交代一切奉養與照顧事宜云云。
二、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惟查,被告先前另犯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被告已於106 年5 月11日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5 月9 日傳真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佐。
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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