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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瑞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瑞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張瑞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德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瑞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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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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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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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6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1,000元折算1日。 │1,000 元折算1 日。│
├─────┼─────────┼─────────┼─────────┤
│犯罪日期 │於105 年2 月23日凌│於105 年6 月26日晚│於105 年7 月11日上│
│ │晨2時 許 │上11時許 │午8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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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
│及案號 │第464 號 │第1625號 │第21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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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105 年度竹簡字第 │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
│ 事 │ │268 號 │679 號 │587 號 │
│ 實 ├──┼─────────┼─────────┼─────────┤
│ 審 │判決│105年8月11日 │105年12月13日 │106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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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105 年度竹簡字第 │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
│ 判 │ │268 號 │679 號 │587 號 │
│ 決 ├──┼─────────┼─────────┼─────────┤
│ │確定│105年9月2日 │106年1月9日 │106年2月2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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