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510,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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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李建興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因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97年3月3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5月9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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