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516,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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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逸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逸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劉逸軒因毒品、肇事逃逸、竊盜、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105年6月27日、105年6月30日、104年3月31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8月、5月、6月確定,於104年9月26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5月9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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