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518,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世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世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盧世詮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2年8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3年1月1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5月9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