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55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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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長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長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長菁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誤載部分已更正),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林長菁因不能安全駕駛至交通危險罪等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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