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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林宜蓉
被 告 洪暐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5年易字第39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暐倫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竹市○○路○段○○○號。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洪暐倫因涉嫌犯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聲請人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又本件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均屬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核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逃匿情況,准予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且限制住居於新竹市○○路0段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14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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