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羿蓁
被 告 邱智鴻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羿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一○三年刑保字第六○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羿蓁因被告邱智鴻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 年刑保字第6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15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
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4 月12日竹檢貴執憲105 執5707字第010113號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而為新竹地檢署通緝中,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5 月16日竹檢貴執憲緝字第823 號通緝書各1 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