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635,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世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蕭世明因竊盜、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5年9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3年5月21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5月22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