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聲,819,2017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1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謝清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就獄政事務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人誤載為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就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原則上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再者,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其概念並不相同,裁判之執行係指藉由國家公權力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而監獄之行刑則是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之謂,是裁判之執行,由於尚未進入監獄行刑之領域,尚非監獄之處遇,而與受判決人入監服刑後,透過監獄行刑措施,以達社會復歸或再社會化目的,其行刑措施屬於監獄之處遇,迥不相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參照),又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得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

該條項所稱監督機關,依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第1條規定,係指法務部矯正署,此與羈押法第6條第1項規定「刑事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遇有不當者,得申訴於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者」不同,故除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得向刑事法院聲明異議外,刑事法院對判決確定後刑之執行包括監獄對受刑人之管理、處分,於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將受刑人發監執行,即已脫離審判權範圍,刑事法院並非監獄監督機關,對監獄及其主管機關所為處分並無權審究。

故釋字第720號解釋意旨指明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業經釋字第653號解釋以其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宣告至遲應於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在案,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釋字第653號解釋應予補充。

至受刑人在監獄所受之處遇或處分,包括為拘束人身自由、受刑人健康與安全、監獄管理、矯治等目的,所為之必要措施,其性質上屬於監獄機關對於受刑人所為之個別決定,而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自應循行政爭訟之救濟程序。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清彥自民國102年6月5日起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下稱新竹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身分乃為受刑人,首堪認定。

㈡而聲明異議人於本案之請求,細究附件所載之內容及相對人,應係聲明異議人於檢察官指揮發監執行後,對新竹監獄就其在監獄所受之處遇或處分,內容略以:「否准其106年3月17日投稿蘋果日報之申請,且未敘明題意不正確之理由和具體文字」、「將其4月份作業分數平定為2.7分」、「否準其於106年4月26日寄發美國白宮之陳情信函」、「強制命令其將5月8日寄予高檢署檢察長王添盛之陳情函,刪除檢察長王添盛之具名」、「於106年5月5日將其4月份操行、教化、作業分數暴露毫無相干之罪名、刑期、型號、計分等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之犯罪個資予不特定多數人瀏覽」、「於106年5月12日及歷年將其姓名、刑號登載於供不特定多數之申訴人簽收之掛號簿冊內」、「其於106年5月3日解還新竹監獄時,中央台、管制門核對身分呈報身分證後4碼及出生年月日,而日前新竹監獄公文諭知報身分證全碼之行政行為完全合法,說一套卻做一套」、「在新竹監獄收受公文函之檢查登記交付時間須耗時5至6小時」、「新竹監獄審核其14件書信時間達4至20日」、「逕准其具名發寄公文書予蔡英文總統、法務部長邱太三等之具名公文書」等限制其通訊自由、監獄管理、矯治等目的之監獄整體管理措施,經聲明異議人提出申訴後,而分別由新竹監獄為「不予受理」及「申訴無理由,維持原處分」之決定。

則該等事項核屬受刑人在監獄所受之處遇,係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決定或不作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情形,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受刑人如對前開新竹監獄之決定不服,自應循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尋求救濟,本院尚無從受理聲明異議人之異議事項,故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