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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彭文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516號、第339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彭文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因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7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6 年8 月28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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