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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44 號),前經本院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中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中因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161條第1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且有相關證人證述、物證在卷可參,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被告同日短短時間內連續犯火2 次,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性,且被告於警局詢問時,有脫逃之行為,足認有逃亡之可能性,又被告所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依被告所侵害之法益,權衡國家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6 年2 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核閱卷內相關事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考量其所犯者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警詢時有脫逃之行為,有相當可能性畏罪逃亡,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同日短短時間內連續犯火2 次,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性,是被告所涉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繼續存在,本院審酌被告所為,嚴重侵害公共利益,權衡國家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為確保本案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現階段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尚不得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06 年5 月22 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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