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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欽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具 保 人 侯羿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羿辰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永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侯羿辰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茲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林永欽到案,且經拘提被告林永欽無著,又被告林永欽業經通緝中等情,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6 年8 月28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63447171號號函暨所附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10月20日桃檢坤良106 助1081字第097817號函暨所附報告書、查訪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至45頁、第206 至208 頁、第249 頁、第276 至277 頁、第301 至304 頁、第305 、306 頁。
又被告及具保人現無因案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99 、305 頁)。
綜上,堪認被告確已逃匿。
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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