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訴,157,2017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良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張堂歆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國良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傷害犯罪之虞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3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6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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