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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國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3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業已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06年10月31日下午3時30分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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