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訴,23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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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銳鋒
林明煜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銳鋒、林明煜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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