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訴,339,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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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丘育泉
具 保 人 楊欣怡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欣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丘育泉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楊欣怡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茲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且經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暨傳票、刑事報到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6 年10月11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065011817號函暨所附報告書及照片、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偵緝字第93號偵查卷第56至57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9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7至50頁、第79頁、第92至93頁、第97頁、第125 頁、第128 頁、第131 至132 頁、第134 至135 頁)。

又被告及具保人現無因案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出入監紀錄表等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6 至138 頁)。

綜上,堪認被告確已逃匿。

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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